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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學消費:一種自娛性審美體驗

來源:中國社會科學報 劉建平   時間 : 2017-12-13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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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文學消費”是文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概念,它意味著文學作品作為一種日常消費品,滿足了人們在文學方面的消費需求。然而,對這個概念的內(nèi)涵和外延的理解卻眾說紛紜。“文學消費”與“文學生產(chǎn)”、“文學鑒賞”、“文學接受”等概念有著千絲萬縷的聯(lián)系,它們有時可以相互替換,有時又存在前后承續(xù)的關系。

既有概念外延不明

童慶炳在《文學理論教程》中把“文學消費”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,廣義上的“文學消費”是自文學產(chǎn)生就存在的,主要是指人們用作品來滿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的過程。而狹義的“文學消費”指的是在商品經(jīng)濟充分發(fā)展、印刷出版等傳播媒介得到廣泛運用的條件下,文學成為一種特殊的商品被消費、閱讀和欣賞。按照這個定義,廣義的“文學消費”只是一個“被創(chuàng)造出來的多余的概念”,因為它在本質(zhì)上就等于文學閱讀或文學欣賞。而如果我們從狹義上去理解文學消費這個概念時,又存在著“同義解釋”的誤區(qū),“文學消費指的是……人們對它的消費……”,也就是與廣義概念比起來,只是多了一個“在商品經(jīng)濟充分發(fā)展、印刷出版等傳播媒介得到廣泛運用的條件下”的時代背景和一個重復的循環(huán)解釋——“文學消費指的是……人們對它的消費”。

在由“馬工程《文學理論》編寫組”編寫的《文學理論》中是這樣定義“文學消費”的:“文學生產(chǎn)是指市場經(jīng)濟條件下文學創(chuàng)作和文學作品制作活動,文學消費是指與這樣的文學生產(chǎn)相適應的擁有、閱讀和欣賞文學作品的社會行為。”這個定義界定了“文學消費”至少包含三個環(huán)節(jié),也就是“擁有、閱讀和欣賞”,這樣一來,“文學消費”不僅包含經(jīng)濟學的范疇,還包含文藝學的范疇。這個定義把“文學消費”看成是一種社會行為,而非個體行為。

在魯樞元主編的《文學理論》中,對“文學消費”是這樣定義的:“我們研究文學的商業(yè)活動,既涉及到作家如何創(chuàng)作出文學作品、如何通過出版商的認可、通過物質(zhì)化的過程印刷成雜志和書籍,又如何經(jīng)過發(fā)行商的發(fā)行,到達書店,同時還涉及到讀者如何通過購買和借閱,閱讀鑒賞文學作品。”這里的“文學消費”也是包含從文學作品的生產(chǎn)、出售到購買、鑒賞過程,這是一個從精神到物質(zhì)化最后再到精神的過程。

上述這些定義,有的外延十分廣闊,概念中有很多內(nèi)容其實與文學無關,只是社會經(jīng)濟生產(chǎn)的一般運作過程;有的將藝術欣賞活動變成了一種社會行為,忽略文學審美和詮釋的自由。類似這樣無所不包的“文學消費”概念,在某種程度上既不便于我們理解和掌握,同時也存在外延過大、指代不明的問題。筆者認為,要對“文學消費”予以界定,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。

界定“文學消費”的前提是:這種消費究竟是因何被稱為“文學消費”。傳統(tǒng)的“文學消費”概念往往把重心放在“消費”上,卻忽視了文學消費與一般消費的差別——我們?yōu)槭裁床粍?chuàng)造出“咖啡消費”、“皮鞋消費”這樣的概念呢?一些教材也談到了文學消費與一般消費的差異,然而我們卻看不出這個概念和“文學欣賞”、“文學接受”之間的關系——我們?yōu)槭裁匆圃斐?ldquo;文學消費”這個詞,而不直接用“文學接受”呢?我們稱之為“文學消費”,很顯然其中必定存在區(qū)別于一般商業(yè)消費的因素。因此,我們可以從這個層面入手,對“文學消費”的概念加以限定,使其不僅與一般的商業(yè)消費區(qū)分開來,同時也厘清與文學接受、文學欣賞概念之間的關系。

包含物質(zhì)文化雙重屬性

一般認為,“文學消費”包含兩個層面,一是文學作品的物質(zhì)層面,也就是文學的商品屬性;另一個是文學作品的文化層面,也就是文學的精神屬性。從第一個層面看,“消費”這個詞是一個經(jīng)濟學詞匯,意指通過付出金錢而獲得相應的商品,但文學消費有時是這樣,如花錢購買一部文學作品;有時又不是這樣,如在圖書館或者朋友處借閱一部文學作品,這通常是免費的。那么,從經(jīng)濟學的角度看,“消費”是否發(fā)生都是一個問題。它既談不上消費,同時又不一定是必定會進行閱讀和欣賞活動——也可能買來或者借來就此擱置起來,也可能買來進行收藏或者進行“夸示性消費”,“為了裝點門面,附庸風雅,購買和引人注目的擺設一些豪華的文學經(jīng)典名著,以營造一種所謂的有教養(yǎng)的文化環(huán)境。”(豪澤爾:《藝術社會學》)在此意義上,文學作品就與一般的裝飾品、古董收藏品無異,它只是一種商品。

“文學消費”之所以為文學消費,其根本屬性在于第二個層面。如果我們僅僅出于收藏或者裝飾的目的購買文學作品,不閱讀它,不進入文學作品的精神世界,不走進作家的心靈世界去探究作品蘊含的審美價值,而只是關注這個版本的印刷數(shù)目以及這本書以后是否會升值,或者放在書柜里炫耀,等等,也就是海德格爾所說的人性和物性都成為“市場上可以算計出來的市場價值”。顯然這種消費和任何其他產(chǎn)品的消費沒有什么差異,只有“消費”,沒有文學。在此意義上,“文學消費”淪為一個“偽命題”。

海德格爾認為,探尋藝術的本質(zhì)應從現(xiàn)存的藝術作品開始,而再高明的藝術作品也擺脫不了“物”的因素。“物”既不是其特性的承擔者,也不是感知多樣性的統(tǒng)一體,更不僅僅是成形的質(zhì)料,這些傳統(tǒng)的解釋都沒有揭示出“物”的本質(zhì)。藝術作品具有物性,同時又超越了“器具”之“有用性”,海德格爾將此表述為:“藝術的本性是存在者的真理將自身設置入作品。”藝術作品之所以不同于“器具”,是因為藝術作品既是真理的自行置入,也是真理的保存。在這個意義上,美不再關聯(lián)于感覺和體驗,而變成了存在的真理問題,而藝術作品之所以是藝術作品,不在于它是物的存在,而在于讀者的閱讀和審美體驗行為,讓真理無蔽地顯現(xiàn)出來,它讓存在者存在,讓存在者成為無蔽者——這是使藝術作品區(qū)別于普通物的關鍵所在。

以審美體驗為本質(zhì)

依據(jù)上述觀點,文學作品的閱讀和審美體驗行為——“自娛”正是一種重要的去蔽行為——它構(gòu)成了文學消費的本質(zhì)。只有閱讀行為,才使得文學作品之為文學作品的存在得以顯現(xiàn)出來。它去除了日常意義上的商品消費對它存在狀態(tài)的遮蔽,也擺脫了一切非文學藝術化的功能性的使用對其本真意義的遮蔽,使得文學作品作為物的存在之外的物而得以存在。文學的基本功能是要在平庸瑣碎的日常生活中,撫慰人們的心靈,給人們以夢想的希望和賦予生活以意義、價值。個體通過對文學作品“自娛”性的審美體驗,建立了一個超越日常生活的世界。正是因為“自娛”,藝術又體現(xiàn)了其原初的含義,即從原始的崇拜、祭祀等宗教活動中萌生的內(nèi)涵。正是因為“自娛”的這個特征,所以它在現(xiàn)代意義上,具有了一種現(xiàn)代性之解蔽的作用,藝術重新成為現(xiàn)代人無家可歸的現(xiàn)代精神的歸宿。

因此,當前《文學理論》教材中對于“文學消費”的定義,恰好沒有看到文學消費區(qū)別于普通商業(yè)消費的本質(zhì)所在,沒有看到讀者在面對文學作品時的主體性的地位——當我們消費文學時,我們才能在文學作品中重新認識自己,成就自己,而不是被文學所消費。

(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“中華美學精神與20世紀中國美學理論建構(gòu)”(17JJD720010)、中央高校西南大學基本科研項目(SWU1509141)階段性成果)

(作者單位:西南大學文學院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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